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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节能评估专家库管理和考核办法

点击数:2409   更新时间:2013年7月3日   发布人:admin
    

内蒙古自治区节能评估专家库管理和考核办法

2013-07-01

  第一条 为满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需要,确保审查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审查结论科学可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区节能系统、评估单位、设计单位、高校、行业协会及各大企业等单位,以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的形式, 经审核合格后,选入专家库。被选入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严谨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节能评估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六)获得节能评估培训结业证书的优先选用。

  第三条  被选入专家库的专家,在项目节能评估评审时,必须以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在各自的专业领域进行技术把关,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估审查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接受邀请参加技术审查会议的专家,会前必须认 真阅读节能评估报告书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单位考核表》;在技术审查会议上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据技术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节能评估文件做出技术审查。

  第五条 已接受邀请参加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审查会议的专家,必须遵守会议时间及会议期间的其它规定。有事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专家必须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履行请假手续,保证有时间重新邀请专家,确保会议不受影响 。

  第六条 专家以个人身份对节能评估文件提供咨询的,应告知审查中心,以便在技术审查工作中采取必要的回避。

  第七条 专家在接受邀请参加节能评估技术审查时要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

  ( 一 )禁止索取或收受建设单位、 评估机构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不得让建设单位、评估机构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二 )禁止向建设单位、评估机构提出与技术审查工作 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得接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性娱乐场所活动以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出差参加评审会议结束后,无特殊情况不得在会议地点逗留。

  ( 三 )与建设单位、评估机构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

  ( 四 )不得泄露建设单位、评估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以及评审工作内情,不得擅自对建设单位、评价机构做出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承诺 。

  ( 五 )负责起草评审会议专家意见的专家,会后不得擅自修改专家意见。

  ( 六 )不得进行其他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妨碍技术评审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八条 在节能评估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予以警告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中任何一款的;

  (二)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会议两次以上的。

  第九条 评审中心每年要召开一次专家研讨会议,同时对专家队伍进行考核考评,优胜劣汰。确保专家队伍的高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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