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中国节能评估审查网--专业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节能报告 >> 节能法规 >> 信息正文
对工业节能工作开展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的行政检查

点击数:1145   更新时间:2021年8月7日   发布人:admin
    

对工业节能工作开展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的行政检查


序号

5

执法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执法事项

对工业节能工作开展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的行政检查

执法类别

行政检查

执法依据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执行有关专项监察任务。


上一条:《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4号)
下一条:2022炼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广告赞助 | 网站声明 | 付款方式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北京分公司:18310620158 湖北分公司:13868521911 福建分公司:13859199070 广东分公司:13544057743 浙江分公司:13868521911
江西分公司:13767010828 江苏分公司:13868521911 上海分公司:13868521911 四川分公司:13868521911 甘肃分公司:13868521911
湖南分公司:13767010828 温州分公司:13736980989 QQ:451182107
  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  邮编:325000
中国节能评估审查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13017816号-6

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