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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青岛市建设项目合理用能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2060   更新时间:2013年6月24日   发布人:admin
    

各区、市发改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市发改委、市建委印发《青岛市建设项目合理用能审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青发改环资〔2007〕142号)文件,为实现对增量能源消耗的管理和控制,提高《暂行办法》的可操作性,现就实施《青岛市建设项目合理用能审核暂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合理用能登记、评估和审核的范围

  (一)年综合能耗1000-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实行用能登记制度;

  (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项目,实行合理用能篇(章)的评估制度;

  (三)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合理用能篇(章)及其评估报告的审核制度。

  二、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核管理

  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将青岛市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核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申报、备案、核准、批复可研等管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核管理分工

  根据《暂行办法》,民用建筑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由市发改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民用建筑项目由市建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核的管理

  1、年综合能耗1000-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500万千瓦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市发改局,建设局负责项目合理用能登记(附件1),每年1、4、7、10月的10日前分别报市发改委或市建委汇总。

  2、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建设项目,民用建筑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委托青岛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合理用能评估;民用建筑项目委托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合理用能评估。

  3、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必须经市发改委或市建委审核。

  三、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核程序

  (一)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的原则

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用能的合法性。对用能不符合现行法律和标准规定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合理用能评估审核。

  2、用能的政策适应性。对用能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合理用能评估审核。

  3、用能指标的先进性。建设项目的用能指标应当是同行业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对能耗指标在行业平均水平又不符合完成节能约束性指标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合理用能评估审核。

  (二)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核程序

  符合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条件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在办理申报、备案、核准、批复可研等手续时,首先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向合理用能评估机构提交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核申请(附表2)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在收到上述规定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并出具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附件3、附件4);属于合理用能审核的建设项目,合理用能审核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合理用能情况进行评审,5个工作日内作出该建设项目合理用能的审核意见(附件5)。未通过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核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合理用能审核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附件6)。合理用能审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项目合理用能建设情况的验收,并作出建设项目合理用能验收意见(附件7),未通过验收的,不予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上一条: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范化操作细则(试行版)
下一条: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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