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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

点击数:713   更新时间:2021年9月27日   发布人:admin
    

发改委等11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类产业


[ 导读 ]:9月2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央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9月2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央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称,将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并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
       通知提出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及在建新增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


       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加大对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在新增项目投资建设方面,通知提出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通知还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在加快存量有序退出方面,通知提出将加大对违法违规供电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并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并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上一条:强化能耗双控制度的导向性和执行力,提升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效能
下一条:国家发改委就日前印发的《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发布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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