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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点击数:739   更新时间:2023年1月8日   发布人:admin
    

福建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部署,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立足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完善节能减排制度体系,提升节能减排治理能力,完善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较2020年分别完成6.86万吨、0.51万吨、1.1万吨、1.52万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工程。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对标能效标杆水平,促进行业整体能效水平提升,系统梳理能效低于基准水平的重点企业清单,组织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行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广高效精馏系统、高温高压干熄焦、富氧强化熔炼等节能技术,加快高效粉磨技术、高效能烧成系统技术、高效脱氮脱硫技术等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开发平板玻璃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新技术、玻璃配料粒化技术、富氧或全氧燃烧技术等。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全省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中福州、三明、漳州等地区力争提前1年完成;基本完成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涂装类、化工类等产业集群分类治理,鼓励行业、企业加快工艺革新,开展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改造,推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探索开展行业整体审核模式。促进数据中心和5G等新型基础设施能效提升,逐步实现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全部达到绿色数据中心要求。“十四五”时期,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4%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8%。到2025年,通过实施节能降碳行动,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等重点行业产能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鼓励高耗能重点行业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信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工业项目,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重点领域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入驻工业园区。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为重点,组织实施园区改造提升工程包,推动能源系统优化提升,促进能源梯级利用和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建设园区智慧综合能源,鼓励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完善化工、造纸、印染、制革等产业集聚和供热需求大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逐步实现天然气管网全覆盖。健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开展进水浓度异常的污水处理厂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减量化、资源化,到2025年,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全面建设“污水零直排区”。推进供热、供电、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推广小微企业零散危险废物第三方集中收集,推动挥发性有机物、电镀废水及特征污染物集中治理等“绿岛”项目建设,在沿海地区率先建成一批示范项目。到2025年,支持建成一批国家级节能环保示范园区,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省发改委、商务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全面推进城镇绿色规划、绿色建设、绿色运行管理,统筹推动低碳城市、韧性城市、海绵城市、“无废城市”建设。构建绿色低碳建筑体系,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管理,推行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建造方式,持续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绿色低碳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全面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提升公共建筑用能监测和低碳运营管理水平,加快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加大零碳建筑的开发和应用,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实施绿色高效制冷行动,以建筑中央空调、数据中心、商务产业园区、冷链物流等为重点,更新升级制冷技术、设备,优化负荷供需匹配,大幅提升制冷系统能效水平。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高效制冷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推动绿色铁路、绿色公路、绿色港口、绿色航道、绿色机场建设,有序推进充换电、加注(气)站、加氢站、配套电网及港口机场岸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到2025年,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使用率大幅提高,沿海主要港口75%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持续推动“电动福建”建设,提升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环卫清扫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在有条件的内河、湖泊、内海,推动新增或更新公务船舶、固定航线车客渡船、旅游休闲及其它民用领域率先使用电动船舶,并逐步实现全省推广应用。大力发展智能交通,积极运用大数据优化运输组织模式,推动不同运输方式合理分工、有效衔接,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形成以闽江干流高等级航道为骨架的江海联运体系,做大做强海铁联运,推动漳湾港等重点区域建成铁路专用线,“十四五”期间,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加快绿色仓储建设,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加快标准化物流周转箱推广应用,全面推广绿色快递包装,引导电商企业、邮政快递企业选购使用获得绿色认证的快递包装产品,推广应用瘦身胶带、循环中转袋、可循环快递箱(盒)、标准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推进邮件快递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和可循环。全面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深入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鼓励重型柴油货车更新替代,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客船和老旧运输船舶。提升铁路系统电气化水平,推广低能耗运输装备,推动实施铁路内燃机车国一排放标准。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以上,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较2020年下降5%,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较2020年下降3.5%,铁路、水路货运量占比进一步提升。(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厅、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福建监管局、民航厦门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开展30个乡村电气化试点,加快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推广使用电烤炉加工烟叶、种子、笋干等农产品,推进燃气下乡,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气罐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推广应用农用电动车辆、节能环保农机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农房节能改造和绿色农房建设。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绿肥种植,化肥使用量比2020年减少10%,大力推广农作物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开展农药减量控害行动,在平和、南靖等重点县(市、区)探索实施化肥定额制,农药使用量比2020年减少10%。深入推进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推广水禽无水面养殖、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等实用技术,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和垃圾处理能力,统筹推进农村改厕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促进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行动。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5%,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绿色防控、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达到55%、45%。(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持续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制冷、照明、电梯等设施设备节能改造,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鼓励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率先淘汰老旧车,推动公共机构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新增和更新公务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完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备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推动能耗定额管理,开展能效对标对表行动。持续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评选一批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绿色低碳示范单位。建立健全节约型机关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到2025年,力争80%以上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省机关管理局负责)

  (七)重点领域污染物减排工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合协作机制,增强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能力。实施温室气体和污染物协同控制,探索开展钢铁、建材等行业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试点示范。以石化、化工、制药、涂装、印刷、制鞋、家具等行业为重点,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治理。全面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治,推动细颗粒物浓度持续下降,有效遏制臭氧污染。深化水环境污染治理,全面开展入河(湖)入海排污口整治,严格查处各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小流域治理巩固提升工程,推动一批小流域实现水质跨类别提升。深化城市内河内湖整治,推广福州内河治理、厦门筼筜湖治理经验与模式,推进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到2025年,基本消除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省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工信厅、水利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立足构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保障体系,坚持先立后破,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格合理控制新增煤电项目,新建机组煤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持续推动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推广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充分挖掘供热潜力。推动工业余热、电厂余热、清洁能源等替代煤炭供热(蒸汽),推进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实施集中供热。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加大落后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退出力度,推动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巩固提升燃煤锅炉整治成果。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将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及城市近郊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7.4%左右。(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实施全过程污染物治理,推进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大源头替代力度。以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合成树脂工业和烧碱、挥发性有机物聚氯乙烯工业、纺织染整等行业为重点,实施涉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综合整治工程,全面提升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开展易挥发有机液体储罐改造,对浮顶罐推广采用全接液浮盘和高效双重密封技术,对废水系统高浓度废气实施单独收集处理,加强油船和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积极探索在制鞋、家具集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推广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集中处理处置新模式。实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区域内等量替代,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等沿海城市实施倍量替代。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20%。(省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环境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加快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持续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全面推进市政排水管网及居民小区、公共建筑、企事业单位内部排水管网错接混接改造、雨污分流改造和破损管网更新修复,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管网空白区,推行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推广再生水用于市政杂用、工业用水和生态补水。加快建设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到2025年,新建改造市县污水收集管网3500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50万吨/日,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力争实现全省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85%左右。(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节能减排制度体系

  (一)优化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坚持节能优先,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依据,综合发展阶段和节能潜力等因素,科学分解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合理确定能耗强度降低激励目标,实行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能耗强度降低达到激励目标的地区,其能源消费总量在当期能耗双控考核中免予考核。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确定本地区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时,可相应调整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十四五”时期地区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能耗双控考核。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支持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提升节能形势分析能力,不断健全节能预警机制,及时对高预警等级地区开展工作指导。逐步建立用能预算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开展用能预算管理试点,优化能源要素配置。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衔接,探索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的工作机制。(省发改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通过健全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环境治理水平提升。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科学确定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合理下达地方重点工程减排量,确保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地方承担更多减排任务。完善总量减排考核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扎实推进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加强总量减排监督管理,强化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加大重复计算、弄虚作假特别是不如实填报削减量和削减来源等问题核查力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根据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在建、拟建、建成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管理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评估检查,建立工作清单,明确处置意见,实行动态管理,严禁违规“两高”项目建设、运行,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对需要实施产能置换的项目,从严审核产能置换方案。加强“两高”项目节能审查,重点突出能效约束,对标国家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水平加强项目准入,鼓励企业主动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区域污染物总量削减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组织开展“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结果执行监督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依规调整上收审批权。加强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项目工作指导。严肃财经纪律,指导金融机构完善“两高”项目融资政策。(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牵头,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标准体系。适时启动《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减排法规修订工作,修订完善《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法律法规规章,落实节能审查制度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节能减排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监管力度。加快完善省级节能标准体系,组织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重点行业地方标准,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企业研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探索确立省级重点行业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深入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动居民消费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标准和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国内排放标准。(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司法厅、工信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机关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经济政策。各级财政加大节能减排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示范引领工程建设,引导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地区给予奖励。逐步规范和取消低效化石能源补贴。建立财政补贴与使用者付费相结合的合理分担机制,出现使用者付费无法弥补需支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情况时,按照权属责任,由市、县(区)政府予以补足。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减排,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积极探索绿色贷款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等配套支持政策。加快绿色债券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积极推进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税收政策要求。强化电价政策与节能减排政策协同,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落实落后“两高”企业的电价上浮政策。(省发改委、财政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工信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市场化机制。持续深化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进一步完善用能权交易制度体系,加强用能权交易与能耗双控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的统筹衔接,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及经济发展条件好的地区流动和集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海洋“蓝碳”交易试点。继续开展地区间能耗指标交易试点,支持跨区域开展能耗双控协作。培育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进一步扩大政府收储来源、加大政府储备力度。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序推动绿色电力交易。规范和发展节能、环境治理市场,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发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加强能效标识管理,推广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制度,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严格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丰富应用场景,推动节能信息化平台整合及节能数据共享。开展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及城市基础设施能源消费统计和指标体系研究。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统计调查,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源监测,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建立覆盖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统计局、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壮大节能减排人才队伍。全面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完善节能监察专业执法体系,强化基层节能执法队伍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执法力量全覆盖。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加强县级及乡镇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专职环保人员。加大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节能减排执法人员培训力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节能减排服务机构。强化人才支撑作用,集聚节能环保领域创新人才、高端人才,培育造就一批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节能环保相关从业人员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节能环保技能交流。(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人社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部署上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系统观念,明确目标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推进,将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充分衔接,科学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责任。要科学考核,防止简单层层分解。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工作指导,推动各项目标任务有序有效落实,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直各有关部门统筹做好职责范围内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下级部门业务指导。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鼓励实行更严格的目标管理。(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考核。开展“十四五”市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增加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考核权重,加大对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优化完善能耗双控考核方案,统筹目标完成进展、经济形势及跨周期因素,优化考核频次。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工作不力地区的督促指导。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把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减排工作责任。完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深化例行督察,强化专项督察。(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全民行动。深入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活动,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建立完善绿色生活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推行绿色消费,着力破除奢靡铺张的歪风陋习,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营造绿色低碳社会风尚。加大绿色低碳产品推广力度,支持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组织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多种传播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发挥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的作用,支持节能减排公益事业。畅通群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渠道。开展节能减排自愿承诺,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科技厅、生态环境厅、机关管理局,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十四五”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2.“十四五”主要行业节能指标

     3.“十四五”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


上一条: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下一条: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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