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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的通知

点击数:3752   更新时间:2013年6月24日   发布人:admin
    

镇经信〔2011〕158号

 

 各辖市区发改经信委、镇江新区经发局,镇江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99号)文件精神,切实从项目源头强化能耗控制,把节能竣工验收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供水、供电的前置条件,以此作为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现就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行分级管理,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同级节能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体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节能验收申请。

  3、节能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节能验收申请后,委托节能监察机构根据项目批复的节能设计要求,对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组织前期审核。

  4、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进行节能竣工验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竣工验收意见;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下项目,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初审,初审意见报节能主管部门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竣工验收意见。

  5、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节能竣工验收,需提供下列材料:

  (1)镇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申请表;

  (2)项目立项批复;

  (3)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文件;

  (4)项目环评意见;

  (5)节能监察机构审核意见。

  6、供水、供电部门根据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办理供水、供电手续。否则,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受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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