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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3342   更新时间:2013年12月25日   发布人:admin
    
皖经信节能函〔2013〕324号

各市、县(市)墙改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做好2013年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重点 
1. 生产类项目,包括新型墙体材料龙头骨干企业和新(扩)建新型墙体材料项目; 
2. 应用示范类项目,包括节能类新型墙体材料示范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应用新墙材示范工程; 
3. 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类项目,包括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技术研究,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管理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二、项目申报的条件 
(一)生产类项目 
1. 新型墙体材料龙头骨干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所在地有丰富稳定的原料资源; 
(2)生产产品已列入当地主导新型墙体材料; 
(3)符合国家的土地和环保要求; 
(4)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技术创新、产品生产引领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其中烧结制品必须采用隧道窑焙烧、计算机控制工艺; 
(5)不同类别的企业(集团)生产规模应分别达到:混凝土砌块(多孔砖)年单班生产能力在20万立方米以上,蒸压砖年生产能力在1.2亿标块以上,烧结制品年生产能力在1.2亿标块以上,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年生产能力在40万立方米以上,石膏空心砌块产品年生产能力在30万平方米以上,轻质墙板类产品年生产能力在30万平方米以上; 
(6)企业已获得《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证书》; 
(7)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利润率、资产负债率处于行业较好水平。 
2. 新(扩)建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2)项目所在地有稳定的原料资源; 
(3)符合国家的土地和环保要求; 
(4)项目工艺技术及装备先进,对推动当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5)企业生产规模 
混凝土砌块(多孔砖)年单班生产能力6万平方米以上,蒸压砖单线年生产能力在6000万标块以上,烧结制品单线年生产能力在6000万标块以上,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单线年生产能力在20万立方米以上,石膏空心砌块产品年生产能力在15万平方米以上,轻质墙板类产品年生产能力在15万平方米以上。 
(6)项目于2012年7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2014年6月30日前竣工。 
(二)应用示范类项目 
1. 节能类墙体材料示范工程项目 
(1)使用的墙体材料必须通过省新型墙体材料节能类产品确认; 
(2)工程项目单体建筑必须大于1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大于5万平方米; 
(3)在申报前办理完成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节能计算及工程的相关审批手续; 
(4)项目于2012年7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2014年6月30日前竣工。 
2. 新农村建设应用示范项目 
(1)项目应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完整的设计方案; 
(2)用的墙体材料必须通过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3)具有不低于50户改造规模且配套设施齐全; 
(4)项目资金有保证; 
(5)项目于2012年7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2014年6月30日前竣工。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类项目 
项目应有助于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推广应用,今年重点扶持能降低新型墙体材料的能耗;能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提升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的项目以及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该类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并严格验收,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申报材料 
1. 专项基金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申报表(附件1-5); 
3. 专项基金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6); 
4. 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备案、土地、环保等有关证明材料; 
5. 项目自筹资金证明(应用示范类项目); 
6.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生产类项目)。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项目数 
合肥市10个,芜湖市9个,马鞍山市8个,淮南市7个,阜阳市、宿州市和亳州市各6个,其他市各5个;广德县和宿松县各4个,其他县(市)各3个。申报项目数不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类项目。 
2.项目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县墙改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 
3.各市、县墙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地墙改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行文报省经信委(省墙改办)、省财政厅,并对初审结果负责(中央、省属企业项目由企业直接申请)。各市、县墙改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上报的专项基金项目的申报文件仍要报送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加盖公章,附由申报系统生成的各类项目汇总表)邮寄至省经信委(省墙改办三份)、财政厅(企业处一份)。 
上一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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