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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区域节能审查试点暂行办法

点击数:1322   更新时间:2021年7月26日   发布人:admin
    

江西省区域节能审查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域节能审查试点工作,提升节能审查效率,保障区域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试点的区域为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发展区域。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节能审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能源“双控”和节能设备、工艺、技术等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所指的能源“双控”,是指区域能源消费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第三条 试点区域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管理。国家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能耗10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以上投资项目,应当列入省级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各试点区域应当结合地方发展规划和能源“双控”要求,以省级节能审查负面清单为基础,自主建立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

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内和非试点区域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管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开展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 试点区域管理机构是区域能评的实施主体,应当及时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

    第五条 区域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概况;

  (二)产业现状、布局及发展分析;

  (三)用能现状及能耗标准分析;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诺备案制度;

  (六)能源“双控”分析以及新增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

  (七)产业能效标准依据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对策措施;

  (八)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工作机制;

  (九)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选择若干试点开展区域能评。试点区域由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区域节能报告按程序逐级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管试点县(市)试点区域由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区域节能报告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为区域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试点区域节能报告后,应当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根据区域节能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

  (一)区域能源“双控”目标不明确的;

  (二)区域能效标准不清晰的;

  (三)区域负面清单不明确的;

  (四)区域能评监管能力不足的

    第八条 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时限应当与试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与试点区域年度能源“双控”考核情况相挂钩。当试点区域年度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总量有一项突破该区域控制目标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撤销区域节能审查意见。

    第九条 试点区域应当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和能源“双控”目标,执行国家和地方现有能耗标准。

    第十条 试点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开工前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作为节能监管的依据。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承诺备案的内容依法实行公开。承诺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

  (二)项目产品单耗满足国家和地方现有能耗标准;

  (三)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满足区域能源“双控”要求;

  (四)项目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试点区域负面清单内的项目节能审查除国家保密项目外,应当纳入江西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统一平台、统一赋码、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监管和统一服务。国家保密项目采用纸质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建成投产前,由试点区域管理机构对照项目承诺备案内容组织节能验收,并将验收意见抄送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行业监管部门(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成立的行政审批部门)。投产稳定运行后,区域管理机构、节能监察机构不定期对项目实际能耗水平等承诺内容进行专项监察。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经常开展对项目节能设施运行情况和能耗水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撤销区域节能审查意见:

  (一)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或承诺备案内容的;

  (二)负面清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实施承诺备案,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第十四条 试点区域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江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试点区域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试点区域节能审查和承诺备案信息的统计分析,按季度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报送本地试点区域节能审查和承诺备案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21日起施行。


上一条: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下一条: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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