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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2374   更新时间:2013年6月24日   发布人:admin
    

吉发改环资字[2007]732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建设节约型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一日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建设节约型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47号)和《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等)是否遵守节能设计规范,执行合理用能标准等作出的评价和审查。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报省各级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

报告编制

  第五条  节能分析篇(章)应由具备甲、乙级工程咨询资质和相关资质的专业部门编制,上报国家和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分析篇(章)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和相关资质的专业部门编制。

  第六条  节能分析篇(章)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项目中耗电、耗煤、耗油(汽、柴、燃料油)、耗焦炭、耗气(天然气、液化气、煤制气)等按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

审批程序

  第七条  项目单位向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应由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  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专门评估意见。

  第九条  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应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凡参与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编制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第十条  根据工程咨询部门的评估意见,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审核、批复。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报国家的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或请示内容。

  第十一条  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用能情况发生变更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委托工程咨询评估部门进行再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重新审批。

项目监管及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节能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建设的项目,有权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更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其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江西省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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