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节能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文)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24号文)的精神,结合江西实际,现就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正处于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能源资源相对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能源资源约束不断加剧,已经成为制约江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一些重要产品的单位能耗水平仍然较高,一些重要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较低,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与全国平均比还有较大差距,进一步做好能源节约大有潜力可挖。加强节能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和紧迫任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省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实施,为实现全省“十一五”节能目标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要求,开展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参照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项目的要求,明确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为:省、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省、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内容。
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写、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和省、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查都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里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节能分析篇(章)应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我省现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职责分工和审批(核准)权限,结合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程序,分别由省、市、县发改委、经贸委组织实施。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本意见从二○○七年一月十五日起开始执行,在此之后报送省、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必须按要求编制节能分析篇(章)。否则,省、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