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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2651   更新时间:2013年6月24日   发布人:admin
    

各县(市)区节能办、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昆明倘甸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节能工作,确保全市节能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昆节减办发〔2007〕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审查项目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开发(度假)区、各类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三)工艺技术、设备发生变化的续建和搬迁改造项目。

  二、评估审查范围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审查:

  (一)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kw.h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或天然气消费量50万m3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m2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不在上述评估和审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登记备案。

  三、评估审查内容

  (一)节能评估内容:

  1、评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评估范围、内容等;

  2、项目概况。项目背景、建设单位、基本情况等;

  3、方案设计。项目设计、建设方案节能评估;项目选址、总平面布局、生产工艺流程、技术设计方案、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设备选型配置和主要耗能设备及技术参数、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等;

  4、能效评估。项目所在地交通和原材料供应条件,能源消费种类、消费结构、消费总量和能效,能源统计和计量器具配置情况,能源平衡、节能量计算等;

  5、节能措施。项目能源管理制度、节能技术和措施、单项节能工程、节能效果等;

  6、评估结论。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二)节能审查内容:

  1、产业政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是否符合省市产业布局、发展战略规划等。

  2、方案设计。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先进、成熟、可靠,能效指标是否达到行业准入条件或者是否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用能标准。

  3、设备选型。项目设计采用的设备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产品。

  4、能源消费。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能源消费种类、消费结构和消费总量是否合理;节能措施是否可行,节能效果、数据来源是否准确;能源计量器具配置、人员配备、统计及管理制度是否满足节能要求。

  5、报告编制。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专篇、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具备资质;采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技术规范是否准确、合理、适用;报告编制是否规范,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6、审查意见。节能评估的结论、建议等是否合理、可行。

  四、评估审查程序

  (一)节能评估由节能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节能服务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的服务机构不准编制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和节能专篇。

  (二)节能审查由市、县(市)区节能办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节能办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专篇和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节能审查工作在市节能办指导下开展,并按照行业分类、分级负责和归口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和审查:

  1、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由市工信委组织实施和审查。

  2、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项目由市住建局组织实施和审查。

  3、交通运输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和审查。

  4、第一、三产业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实施和审查。

  5、节能登记备案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办理。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6、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以及登记备案情况报市节能办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昆明倘甸产业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确保2012年节能目标全面完成。

  (二)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也是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市级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从项目建设源头把好节能准入关。

  (三)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改、工信、环保、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四)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昆明倘甸产业园区管委会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节能单项验收或能评后评价,以确保节能措施和节能标准得到落实。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上一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试行办法
下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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